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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合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》出台 规划建设创新法务区提供高端法律服务

发布时间:2023-12-26 14:54:41    阅读量:

  雷竞技raybet官网雷竞技raybet官网规划建设创新法务区,提供高端法律服务;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,创新资源供给方式经安徽省十四届会第五次会议审查批准,《合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。《条例》进一步加律服务供给,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,为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。

  近年来,合肥市奋力打造市场化、法治化、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,营商环境建设取得丰硕成果,“万家民营企业评营商环境”排名首次进入全国前十。

  此次制定《条例》提炼固化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,重点在市场环境、政务服务、支持保护、监管执法、法治保障等方面作出规定。为营造平等保护、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,《条例》优化了企业开办机制,要求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,不得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条件,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。优化企业办理流程,简化企业开办手续,实行一窗受理、一网通办、一个工作日完成,优化企业注销办理流程,逐步实行同一登记机关企业注销与行政许可注销同步办理。《条例》还要求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清单管理,依法公开公共资源交易、监督管理和信用等信息,以打破公共资源交易壁垒。

  围绕建立规范公正、包容审慎的监管环境,《条例》要求,市、县(市)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监督管理事项目录清单,并向社会公开。市、县(市)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,建立协同联动和随机抽查机制,对新技术、新产业、新业态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的监督管理,运用互联网、大数据等技术手段,实行远程、移动、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。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档案,对社会信用主体实行信用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督管理。

  公正透明、稳定优质的法治环境,对保障企业健康发展至关重要。《条例》强调政策措施的科学性,要求市、县(市)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、行业协会、商会等方面意见,开展公平竞争审查,并及时开展相关政策的评估和专项清理工作。同时注重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,要求建立调解、仲裁、行政裁决、行政复议、诉讼等相互协调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,逐步设立行业性、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。有关部门能够依法直接处理或者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的,应当及时处理,不得拒绝申请。

  在法律服务供给方面,按照《条例》要求,市人民政府应当规划、建设创新法律服务区,打造区域性法律服务中心,提供高端法律服务。市、县(市)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,优化律师、公证、仲裁、调解、法律援助、司法鉴定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,创新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供给方式,为市场主体提供专业化的法律服务。

  规划建设创新法务区,提供高端法律服务;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,创新资源供给方式经安徽省十四届会第五次会议审查批准,《合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。《条例》进一步加律服务供给,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,为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。

  近年来,合肥市奋力打造市场化、法治化、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,营商环境建设取得丰硕成果,“万家民营企业评营商环境”排名首次进入全国前十。

  此次制定《条例》提炼固化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,重点在市场环境、政务服务、支持保护、监管执法、法治保障等方面作出规定。为营造平等保护、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,《条例》优化了企业开办机制,要求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,不得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条件,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。优化企业办理流程,简化企业开办手续,实行一窗受理、一网通办、一个工作日完成,优化企业注销办理流程,逐步实行同一登记机关企业注销与行政许可注销同步办理。《条例》还要求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清单管理,依法公开公共资源交易、监督管理和信用等信息,以打破公共资源交易壁垒。

  围绕建立规范公正、包容审慎的监管环境,《条例》要求,市、县(市)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监督管理事项目录清单,并向社会公开。市、县(市)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,建立协同联动和随机抽查机制,对新技术、新产业、新业态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的监督管理,运用互联网、大数据等技术手段,实行远程、移动、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。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档案,对社会信用主体实行信用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督管理。

  公正透明、稳定优质的法治环境,对保障企业健康发展至关重要。《条例》强调政策措施的科学性,要求市、县(市)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、行业协会、商会等方面意见,开展公平竞争审查,并及时开展相关政策的评估和专项清理工作。同时注重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,要求建立调解、仲裁、行政裁决、行政复议、诉讼等相互协调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,逐步设立行业性、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。有关部门能够依法直接处理或者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的,应当及时处理,不得拒绝申请。

  在法律服务供给方面,按照《条例》要求,市人民政府应当规划、建设创新法律服务区,打造区域性法律服务中心,提供高端法律服务。市、县(市)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,优化律师、公证、仲裁、调解、法律援助、司法鉴定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,创新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供给方式,为市场主体提供专业化的法律服务。